├── 1 时代精神和中国特色.pdf ├── 2 总则编.pdf ├── 3 物权编.pdf ├── 4 婚姻家庭(结婚与离婚).pdf ├── LICENSE ├── README.md ├── md ├── 1 时代精神和中国特色.md ├── 2 总则编.md ├── 3 物权编.md ├── 4 婚姻家庭(结婚与离婚).md └── 5 合同编(通则).md ├── 民法典.docx └── 民法典.pdf /1 时代精神和中国特色.pdf: -------------------------------------------------------------------------------- https://raw.githubusercontent.com/weilueluo/Chinese-Civil-Code-Notes/d6fd7a2b13ff47c3d398f96bcf1af808c130f0a1/1 时代精神和中国特色.pdf -------------------------------------------------------------------------------- /2 总则编.pdf: -------------------------------------------------------------------------------- https://raw.githubusercontent.com/weilueluo/Chinese-Civil-Code-Notes/d6fd7a2b13ff47c3d398f96bcf1af808c130f0a1/2 总则编.pdf -------------------------------------------------------------------------------- /3 物权编.pdf: -------------------------------------------------------------------------------- https://raw.githubusercontent.com/weilueluo/Chinese-Civil-Code-Notes/d6fd7a2b13ff47c3d398f96bcf1af808c130f0a1/3 物权编.pdf -------------------------------------------------------------------------------- /4 婚姻家庭(结婚与离婚).pdf: -------------------------------------------------------------------------------- https://raw.githubusercontent.com/weilueluo/Chinese-Civil-Code-Notes/d6fd7a2b13ff47c3d398f96bcf1af808c130f0a1/4 婚姻家庭(结婚与离婚).pdf -------------------------------------------------------------------------------- /LICENSE: -------------------------------------------------------------------------------- 1 | BSD 3-Clause License 2 | 3 | Copyright (c) 2020, Redcxx 4 | All rights reserved. 5 | 6 | Redistribution and use in source and binary forms, with or without 7 | modification, are permitted provided that the following conditions are met: 8 | 9 | 1. Redistributions of source code must retain the above copyright notice, this 10 | list of conditions and the following disclaimer. 11 | 12 | 2. Redistributions in binary form must reproduce the above copyright notice, 13 | this list of conditions and the following disclaimer in the documentation 14 | and/or other materials provided with the distribution. 15 | 16 | 3. Neither the name of the copyright holder nor the names of its 17 | contributors may be used to endorse or promote products derived from 18 | this software without specific prior written permission. 19 | 20 | THIS SOFTWARE IS PROVIDED BY THE COPYRIGHT HOLDERS AND CONTRIBUTORS "AS IS" 21 | AND ANY EXPRESS OR IMPLIED WARRANTIES, INCLUDING, BUT NOT LIMITED TO, THE 22 | IMPLIED WARRANTIES OF MERCHANTABILITY AND FITNESS FOR A PARTICULAR PURPOSE ARE 23 | DISCLAIMED. IN NO EVENT SHALL THE COPYRIGHT HOLDER OR CONTRIBUTORS BE LIABLE 24 | FOR ANY DIRECT, INDIRECT, INCIDENTAL, SPECIAL, EXEMPLARY, OR CONSEQUENTIAL 25 | DAMAGES (INCLUDING, BUT NOT LIMITED TO, PROCUREMENT OF SUBSTITUTE GOODS OR 26 | SERVICES; LOSS OF USE, DATA, OR PROFITS; OR BUSINESS INTERRUPTION) HOWEVER 27 | CAUSED AND ON ANY THEORY OF LIABILITY, WHETHER IN CONTRACT, STRICT LIABILITY, 28 | OR TORT (INCLUDING NEGLIGENCE OR OTHERWISE) ARISING IN ANY WAY OUT OF THE USE 29 | OF THIS SOFTWARE, EVEN IF ADVISED OF THE POSSIBILITY OF SUCH DAMAGE. 30 | -------------------------------------------------------------------------------- /README.md: -------------------------------------------------------------------------------- 1 | # :notebook: 民法典学习笔记 2 | 3 | > 主要整理自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各位老师的[讲解视频](https://www.bilibili.com/video/BV1Zp4y1D7oq)。 4 | > 已经变成全职鸽子了。。 5 | 6 | - [x] 时代精神与中国特色 7 | - [x] 总则编 8 | - [x] 物权编 9 | - [x] 婚姻家庭(结婚与离婚) 10 | - [ ] 合同(通则)(施工中:81%) 11 | - [ ] 合同2 12 | - [ ] 继承 13 | - [ ] 人格权1 14 | - [ ] 人格权2 15 | - [ ] 合同3 16 | - [ ] 婚姻家庭2 17 | - [ ] 侵权责任 18 | 19 | ## :snowflake: 阅读步骤 20 | ### 在线 21 | - 目前并没有建立网页,所以只能点击上面的文件看辣。写完笔记有空会搞一个的。 22 | 23 | ### 本地 24 | 25 | 1. 复制仓库
26 | - `git clone https://github.com/Redcxx/Chinese-Civil-Code-Notes.git`
27 | - 或者[下载zip压缩包](https://github.com/Redcxx/Chinese-Civil-Code-Notes/archive/master.zip) 28 | 29 | 2. 下载markdown阅读器 30 | - 建议使用[Typora](https://typora.io/#download) 31 | 32 | 3. 使用阅读器打开本地仓库的文件夹并开始阅读 33 | 34 | p.s. 写完的部分已经先导出pdf辣 35 | 36 | ## :warning: 注意事项 37 | 38 | > ***我此前未学过任何法律相关知识,一切请以原视频为准。*** 39 | 40 | 1. 文中出现的“我“都指讲解者;出现的“笔者”才是指记笔记的人。 41 | 2. 欢迎指出笔记中错误的理解,请[提issue](https://github.com/Redcxx/Chinese-Civil-Code-Notes/issues/new)或者[发邮件给我](mailto:weilue.luo@student.manchester.ac.uk),十分感谢。 42 | 43 | -------------------------------------------------------------------------------- /md/1 时代精神和中国特色.md: -------------------------------------------------------------------------------- 1 | # 时代精神和中国特色 2 | 3 | > **本节由王利明老师讲解。** 4 | 5 | ### 名字的由来 6 | 7 | **典**代表了它是基础民事法的规范和制度。**民**表明了它充分反映人民的意愿,保障人民的权益。**民法典**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也是实现人民生活的美好保障。 8 | 9 | ### 为什么要编纂民法典 10 | 11 | 1. **极大推进国家民事利益法的体系化(也称法典化)** 12 | 13 | 我国曾有单行法,它们是在不同时期制定的,反映了不同阶段的需求,也拥有不同的特点。但他们难免没有一个整体的体系设计和总体考量,导致了不同的表说和概念,甚至规则上也互相冲突。因此我们需要在**一个科学合理的体系下展开规定各项的基本的民事法律和规则**,以此形成系统完整的法典,促进民事立法的体系化。 14 | 15 | 2. **有效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制度能力的现代化** 16 | 17 | 国家治理体系和制度能力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其中法制是核心。法制可以用八个字来主要概括:**规范公权保障私权**。规范公权主要是把公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靠宪法,行政法和公法完成;保障私权则是由民法典完成。民法典不仅为全面依法治国奠定坚实的基础,而且因为行使公权不能以侵害公民的民事权利为代价,所以民法典也**为行政机关行使公权定下一定行为的标准,依据和规范**。 18 | 19 | 3. **完善市场经济的发展** 20 | 21 | 民法典的各种制度是**深深植根于市场经济**中的,它有效规范了市场经济的活动,也维护了市场经济的秩序。民法确认的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等原则就是市场经济最基本的规则;民法典所确认的物权制度(产权)和合同制度亦是市场经济最基本的支柱。因此民法典极大的完善市场经济的法律规则和有力地改善营商环境。 22 | 23 | 4. **为人民美好幸福的生活提供有力的保障** 24 | 25 | (这里不展开说,下面很多地方都会有提到) 26 | 27 | 5. **实现公正司法,依法行政** 28 | 29 | 法典一个很重要的功能是**咨询集中、方便找法**。当今法官在查询网购相关案例的依据会有许多困惑,有的从销物法找依据;有的从合同法找依据;有的从国务院产品相关的行政法规中找依据。而颁布民法典后,法官就可以统一在民法典中找裁判依据,解决了找法困难的同时也提升了法官的判案能力,也极大消除了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30 | 31 | ### 民法典的体系创新 32 | 33 | 当前民法典一共有七编,分为**总则**和六分编,其中六分编分别是**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和**侵权责任**。不同于其他国家,我国的人格权和侵权独立成编,也没有债法总则而使用了合同编,下面介绍这种做法的一些特点。 34 | 35 | #### 体系严谨、结构合理 36 | 民法典的七编制是围绕着民事权力的确认和保护展开的。民法总则规定了民事权利的基本规则,包括了民事权利的主体,客体,行使和保护。而六编则是对民事权利的展开,每编都包括了各自的确认和保护。民事权利的确认和保护作为红线贯穿了民法典的思路:权利到责任到救济,形成了一个严谨科学的体系。 37 | 38 | #### 人文关怀、人物精神 39 | 40 | 人格权和侵权的独立成编都体现了人文关怀的精神。孟德斯鸠曾说过: 41 | 42 | > 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都是整个国家。 ---- 孟德斯鸠 43 | 44 | 他想说的应该是一个理想的民法典应以人文的关怀作为价值,而民法典体现的即是这种精神。 45 | 46 | #### 时代特色、制度创新 47 | 48 | 民法典为新时代人民美好幸福生活提供了美好的保障。经过改革开放四十年,人民生活的物质条件得到了极大的改善,但是人民的精神需求也在不断地增长,即对人格尊严的要求更加强烈,这主要体现在对民主,法制,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等的需要。人民现在不仅仅希望满足生存需要,也要求人生财产得到保护,人格尊严得到维护。民法典为了实现这两个目标做出了下列改变来充分保护公民的人生权和人格权。 49 | 50 | - **强化对公民人格尊严的保护** 51 | 52 | 人格权编首次将私生活安宁作为隐私的重要内容规定下来,因为安宁的生活不应被他人打扰私生活。 53 | 54 | > **民法典>人格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 55 | > 56 | >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57 | >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58 | >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59 | 60 | 民法典也注意到如今有些人在酒店内安装微型摄像头,拍摄他人隐私,这是对他人隐私的侵害,因此民法典严格禁止了对他人的偷窥偷拍,以及各种骚扰。 61 | 62 | > **民法典>人格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 63 | > 64 | >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65 | >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66 | >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67 |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68 | >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69 | >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70 | >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71 | >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72 | 73 | 同时民法典也针对个人信息泄露的问题,设置了多个条款来强化个人信息的保护,如今不仅仅是身份识别信息,个人行踪或位置之类的信息也将得到保护。 74 | 75 | > **民法典>人格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 76 | > 77 | > **第一千零三十四条** 78 | >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79 | >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80 |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81 | 82 | 另一方面是财产权,保护财产权就是保障民生,物权编**新增了居住权的制度**,这是为了满足人民住有所居的要求。目前短期内想让人民每人都有一套房屋是做不到的,但是民法典希望能保障人民长期稳定的居住权利,因此也完善了多项制度来达到这个目的,比如房子续租时,旧租客拥有优先续租/购买权;业主的权益也得到了完善,比如租客运用业主财产获得的收益应归业主所有。这些都是为了让人民享有更多更实在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83 | 84 | > **民法典>合同>典型合同>租赁合同** 85 | > 86 | > **第七百二十六条** 87 | >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88 | > 89 | > **第七百三十四条** 90 | >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91 | 92 | 93 | 94 | - **回应互联网大数据的发展** 95 | 96 | 在这个时代,法律受到最严峻的挑战便是如何**强化隐私的保护**,这就是为什么民法典要设置独立的人格权编。比如一个其中的条款便是禁止深度伪造,这是针对如今成熟的人脸、语音识别之类的技术所做的限制,因为他们已能做出真假难辨的AI换脸或是修改人类的DNA,带来了巨大的威胁。民法典针对这些技术设置了必要的底线规则,比如一个必须三个不得:必须合法、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这些红线为技术的发展设定了基本的规范,将来可能还会有专门的特列法来具体展开、详细规定。 97 | 98 | > **民法典>人格权>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99 | > 100 | > **第一千零九条** 101 | > 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102 | 103 | 104 | 105 | - **回应坏境恶化所带来的生态保护需求** 106 | 107 | 人类发展至今,**生态环境已经受到了严峻的挑战**,成为了人民美好幸福生活的隐患。总书记(2020现任习近平)说: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最宝贵的民生福祉,也就是说保护环境即是保护民生,所以民法典用了多项条款回应了这个需求。比如侵权责任编里**追加了对生态破坏的责任**(原来仅有环境污染的责任),被追究者需要完成生态修复,若是无法完成可支付费用让他人完成;而对于恶意破坏环境者也会有惩罚性赔偿。 108 | 109 | > **民法典>侵权责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 110 | > 111 | > **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 112 | >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 113 | > 由侵权人负担。 114 | 115 | 116 | 117 | - **回应风险社会的时代需要** 118 | 119 | 在当今社会,风险无处不在。侵权责任编独立成编就是**反映了风险社会的需要**,我们必须考虑如何救济、保护和强化风险社会中不幸的受害人以及对不法行为人的制裁。比如高楼抛物的危害,以往不少案例有人抛出各种物品,例如菜刀、切菜板、玻璃和建材,造成了重大的人身伤亡甚至死亡,但却难以找到行为人,这成了困扰老百姓的问题,因此侵权责任编做了重大的修改来完善规定。 120 | 121 | 首先,每个人都赋有不得高空抛物的道德和法律义务。其次,发生了此类案件有关的司法、公关机关应当及时查清案件的行为人(以往这种民事案件都需要受害者自己调查,而这往往找不到行为人)。第三,物业也要承担起安全保障的义务(你可能认为这不归物业管,但物业的许多措施比如安装探头,实践中曾有效减少高空抛物的事件),要是最终没找到行为人那么使用可能加害的建筑物的人将承担适当的责任。 122 | 123 | > **民法典>侵权责任>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 124 | > 125 | >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126 | >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127 | >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128 | >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129 | 130 | 131 | 132 | - **回应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 133 | 134 | 民法典**强化了产权的保护,改善营商环境**。比如之前提到的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民法典也适应了农村改革的需要,完善了经营权制度,与商权分支相衔接,并且规定了登记之后的土地将具有物权效力(而非债权),为经营权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民法典也在合同编里提供了大量鼓励交易的规则,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交易安全,为市场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135 | 136 | > **民法典>物权>用益物权** 137 | > 138 | > **第三百四十一条** 139 | > 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自流转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140 | 141 | ### 最后的话 142 | 143 | 我们整个民法典可以说是**顺应了时代发展的要求**,**体现了与时俱进的时代精神**,从中国实际出发,在两代法系的基础上构建了大量的,有中国特色的制度和规则。我认为这是一部良法,但是民法典的生命力还是在于实施。古人说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也不难于法制必行,而难于如何实行,所以我衷心地期盼我们能正确地理解和使用民法典,把字面转为行动,为国家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长治久安和全面依法治国的蓝图实现提供重要的制度保障。 144 | -------------------------------------------------------------------------------- /md/2 总则编.md: -------------------------------------------------------------------------------- 1 | # 总则编 2 | 3 | > **本节由王轶老师讲解** 4 | > 5 | 6 | ## 序言 7 | 8 | 今天我想讲的是民法典如何回应中国之问和时代之问。我们都知道并不是每个国家都要编纂一部民法典,但我们也知道每个国家的民法典都表达了对人类所面临的一系列问题的看法和理解。不同国家、时期的民法典都反应了不同的社会经济环境、国家民族发展目标和对人的定位,其中的**核心便是我们是如何看待人、家、社会、国家、人类和自然的**。 9 | 10 | ## 如何看待人 11 | 12 | 若你打开我们的民法典,就会发现相对于1986年颁布的民法总则,它已经发生了重大的改变。得益于新中国成立七十多年、改革开放四十多年,人民的温饱问题都已经基本上得到了稳定有效的解决,因此在21世纪,人民的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已经从吃饱穿暖变成了**对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的确认和保护**。 13 | 14 | > **1968年颁布的民法通则第二条** 15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16 | > 17 | > **2017年通过的民法总则和2020年通过的民法典第二条** 18 | >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19 | > 20 | > *注意在新颁布的条文中**人身关系排在财产关系的前面**。 21 | 22 | 另一个更为重大的决定就是**独立成编的人格权**,这里面对自然人的各种权益都进行了周到的确定和保障,同时也有了个人信息的保护。这是因为民法典希望我们人民能成为推动自身实现全面发展的主体。 23 | 24 | ## 如何看待家 25 | 26 | 什么是家?夫妻就是家吗?三口之家都是家吗?不同于许多国家,我们中国人认为的家包含了许多,夫妻是家、父母是家、子女是家、兄弟姐妹也是家。 27 | 28 | #### 夫妻 29 | 30 | 很多媒体朋友问过我一个问题,“夫妻之间工资条算隐私吗?”。从法律上来说,如果夫妻实行共同财产制的话,工资作为共同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当然不是隐私;但如果夫妻之间实行分别财产制,那么工资条就有可能是隐私一部分,但我们的法律鼓励夫妻之间坦诚相待,在自愿的情况下可以互相分享收入情况。此外家对于我们中国人来说也有着意不寻常、特殊的价值,因此民法典也规定了**请求支付抚养费和赡养费和抚养费的请求权是不具有诉讼时效**的,而且也规定了热议的**婚姻冷静期**。 31 | 32 | > **民法典>总则>诉讼时效** 33 | > 34 | > **第一百九十六条** 35 | >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36 | > (一) 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37 | > (二) 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38 | > (三) 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39 | > (四) 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40 | 41 | > **民法典>婚姻家庭>离婚** 42 | > 43 | >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44 | >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45 | > 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46 | 47 | #### 子女 48 | 49 | 对于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民法典在总则编有关监护制度的规定**强调了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和成年子女对父母的义务**。这是父慈子孝在在民法典中的体现。当然,这是建立在承认家庭成员的独立人格和平等地位的基础上的。 50 | 51 | > **民法典>总则>自然人>监护** 52 | > 53 | > **第二十六条** 54 | >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55 | >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56 | 57 | #### 兄弟姐妹 58 | 59 | 在兄弟姐妹之间,民法典**提倡有爱相处的关系**。所以民法典继承编中规定,不仅兄弟姐妹能成为继承人,他们的**子女也可以通过代位继承制度去继承遗产**,这是对兄弟姐妹之间的关系的回应。 60 | 61 | > **民法典>总则>继承>法律继承**  62 | > 63 | >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64 | >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65 | >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66 | >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67 | 68 | #### 债务 69 | 70 | 在债务方面,民法典规定了**夫妻间共同债务的区分**,帮助夫妻之间协调的法律规则。 71 | 72 | > **民法典>婚姻家庭>离婚>家庭关系** 73 | > 74 | >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75 | >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76 | >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77 | 78 | ## 如何看待社会 79 | 80 | 我们社会人与人的交往关系总是在历史的大幕下展开的。面对当下方心未艾、新一轮的科技革命和产业变动,人类又来到了一个重要的文明转型期:工业文明迈向信息文明。我们的民法典对此有充分的认知和共识,并作出了及时和全面的回应。 81 | 82 | #### 数据与虚拟财产 83 | 84 | 数据是一种新型能源,而网络虚拟财产是如今越来越重要的财产类型。在继承编中我们看到了在我们拥有我们拥有数据财产权和数据权利之后,如果有数据管理人制度作为通道,引入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士参与遗产管理和分配,我们的遗产继承进程会更加顺畅。我们也在人格权看到了**数据所带来的各种社会问题的介入**,其中不仅包括了对肖像、声音的保护,也包括了对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研究所定下的规则和规矩。而在侵权责任编中我们也能看到针对当下社会阶段的规则。这些都是民法典当下所秉承的立场和态度。 85 | 86 | > **民法典>人格权>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87 | > 88 | > **第一千零九条** 89 | > 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90 | 91 | > **民法典>人格权>肖像权** 92 | > 93 | >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94 | >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95 | >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96 | > 97 | > **第一千零二十三条** 98 | > 对姓名等的许可使用,参照适用肖像许可使用的有关规定。 99 | > 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100 | 101 | #### 交往与协调原则 102 | 103 | 民法典被誉为社会的百科全书,是因为**它对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关系确立了协调的规则**,这是民法典承担的最为核心和关键的一项使命。总则编也在基本原则中确立了最为核心和关键的原则 —— 自愿原则,这意味着如果交往中只涉及民事主体的私人利益的话,民法典会尊重他们平等协商、自主决定的权利。 104 | 105 | 在民法典物权编有关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地方我们可以看到,对于设计业主公共事物额的事项,相对于物权法,民法典的物权编**降低了业主经由表决形成决议的门槛**;同时这也是为了方便实现业主自治。在民法典中,我们时不时能看到这样的表达: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另有规定的除外、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这是因为在民法典的1260条法条中,绝大部分都在协调民事主体之间私人利益的安排,而我们尊重当事人的自主决定,允许当事人通过自己的特别约定排除法律规定的适用。这是民法典采取协调的一项原则。 106 | 107 | > **民法典>物权>所有权>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108 | > 109 | > **第二百七十八条** 110 | >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111 | >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112 | >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113 | >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114 | >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115 | >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116 | >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117 | >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118 | >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119 | >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120 | >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121 | 122 | 民法典的合同编**接受并拓展了一项此前被接受的司法解释:情势变更制度**。我们举个例子,新冠肺炎可能会让履行合同变得艰难,而民法典给当事人一个与对方就防控与应急措施所带来的的影响进行协商和谈判,做出新的安排;若对方不愿谈判或者意见没能达成一致,当事人可以请求法庭对当事人的利益进行变更。这条规定背后折射的人与人之间交往的关系不是锱铢必较的利益对立,当新冠肺炎来临之际,应是休戚与共的命运共同体。这就是情势变更制度的初衷和意志所在。 123 | 124 | > **民法典>合同>通则>合同的履行** 125 | > 126 | > **第五百三十三条** 127 | >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128 | >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129 | 130 | ## 如何看待国家 131 | 132 | 对于国家,民法典表达的立场是:**当国家不得出场时,国家不能越位;当国家不得出场时,国家不能缺位。**而总则编中有这样一项重要的规定: 133 | 134 | > **民法典>总则>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 135 | > 136 | > **第一百五十三条** 137 | >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138 | 139 | 这条规定背后的意思是如果民事主体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国家就有可能可以动用公权力,干涉主体之间的交往。这背后的逻辑是:违反强制性规定>>侵害强制性规定所保护的公共利益>>公共利益包含了国家利益>>侵害国家利益>>国家有权干涉。当然,国家介入干涉时也要秉承目的和手段相称的法治原则。 140 | 141 | 曾经有个案例,说的是某地的房地产开发商因流动资金短缺,在没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就开始订立商品房的预售合同;而在两年后的某起官司中,他们以合同是在没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订立的,违反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为由提出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是无效合同。一审法院认定合同无效,舆论哗然;二审法院改判认定合同生效,得到了人们的赞同。这起案例告诉了我们,动用国家公权力干涉民事主体的社会交往未必是通过认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方式来进行干涉的,这起案件中是通过对没有许可证就订立合同的开发商进行行政处罚的方式来干涉。这就是手段和目的要相称的比例原则。 142 | 143 | >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地产交易** 144 | > 145 | > **第四十五条** 146 | >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47 | >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148 | >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49 | >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150 | >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151 |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152 | > 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153 | 154 | 动用公权力虽然有着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的充分而正当的理由,但也会**对被侵害的个人利益做出相应补偿**,因此我们也能看到这样的规定: 155 | 156 | > **民法典>物权>所有权>一般规定** 157 | > 158 | > **第二百四十三条** 159 | >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160 |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161 | >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 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162 |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163 | 164 | ## 如何看待人类 165 | 166 | 细心的同学们可能会发现相对于民法通则,民法典在概念上的改变。民法通则使用的是公民或者自然人,但在民法典里自始至终使用的都是自然人,公民通常指的是拥有一国国籍的人,而自然人则是生物意义上的人。宪法写下了要致力于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而根据宪法写成的民法典便是体现了这种想法。**民法典希望我们能不以肤色、民族、国籍、信仰等等区分人类**。 167 | 168 | > **八二宪法>序言** 169 | > 170 | > 。。。 171 | > 172 | > ​ 中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对外政策,坚持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坚持和平发展道路,坚持互利共赢开放战略,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交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坚持反对帝国主义、霸权主义、殖民主义,加强同世界各国人民的团结,支持被压迫民族和发展中国家争取和维护民族独立、发展民族经济的正义斗争,为维护世界和平和促进人类进步事业而努力。 173 | > 174 | > 。。。 175 | 176 | 说到这,我不禁想起在疫情爆发初期,有不少国家、华人、留学生、访问学者都对身处危机中的我们伸出了援手,许多寄回的物资上面写着:山川异域、风雨同天;而在我国新冠肺炎得到初步控制的时候,我们也向许多其他国家伸出了援手,在包裹上也写下了另一行字:青山一道、共担风雨。这就是民法典对命运共同体和人类的看法。 177 | 178 | ## 如何看待自然 179 | 180 | 我国近代著名哲学家冯友兰先生曾说过人生有[四种境界](https://www.douban.com/group/topic/27094308/):自然境界、功利境界、道德境界、天地境界,其中自然境界最低天地境界最高,境界的高低决定于觉解的深浅。其中天地境界是我们所追求的境界,它是人和天地万物融为一体的境界也是人类和自然相伴相生的境界。我们的民法典就跟这种表达有着密切的关联,因此它有着下面这些文字: 181 | 182 | > **民法典>总则>基本规定** 183 | > 184 | > **第九条** 185 | >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186 | 187 | 这就是我们津津乐道的**绿色原则**,这项原则在民法典其他许多地方也有所体现: 188 | 189 | > **民法典>物权>用益物权>建设用地使用权** 190 | > 191 | > **第三百四十六条** 192 | >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 193 | 194 | >  **民法典>合同>通则>合同的履行** 195 | > 196 | > **第五百零九条** 197 | >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198 | >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199 | >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200 | 201 | > **民法典>侵权责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篇幅过长,请自行前往查看) 202 | 203 | ## 最后的话 204 | 205 | 在古老的东方有一群人,他们就是被称为龙的传人的中华民族,我们从未中断过文明史,也长期站在文明史的前端。我们从来不会想着跟他国的民法典一比高低,但是我们编纂的民法典一定会获得应有的尊重和承认。在经历了近代史的耻辱之后,我们一定会通过这部民法典再次站在人类文明法律的最前沿。 206 | 207 | 2020年5月28号是个特殊的日子,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闭幕之后没多久,北京上空便雷声滚滚下了一阵大雨。我当时在想,这应该是在见证我们国家的荣光时刻,其中也可能包含了在天上老一代的民法学家的喜悦和欣慰。 208 | 209 | ## 回答观众的问题 210 | 211 | #### 民法典的通过对于市场经济交易活动产生了哪些影响? 212 | 213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王利明老师曾在1993年启动合同法起草的时候说合同法应当秉承鼓励交易的合同宗旨,可以说,合同法较好地贯彻了鼓励交易的立法宗旨。如果说有什么改变的话,那就是**民法典更加坚决彻底地贯彻了鼓励交易的立法宗旨**。我们决心要让市场机制在资源的优化配置中发挥决定性的作用。要说影响的话那就是市场主体交易的障碍更少了;得到的助力更多了;市场机制也会在我们的国家发挥更大的作用。 214 | 215 | #### 民法典之后如果再进行修改会以什么方式?只有司法解释吗? 216 | 217 | 民法典编纂完成了,但是民事法制并没有止步不前。首先民法典使用概念和术语不少都是具有框架性的,它能够随着人民生活的变迁与时俱进,在社会的各种关系中发挥关键作用。我举一个例子: 218 | 219 | > **民法典>总则>民事权利** 220 | > 221 | > **第一百二十七条** 222 | > 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23 | 224 | 上述的法律说的就是民法典之外的法律。当民法典不足够时,我们可以在民法典之外做出更多的回应,例如对于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制定已经提上立法机关的议事日程。当然,我们也会在适当的时候启动对民法典的修正法案。 225 | 226 | #### 新的民法典对民事诉讼法的发展和司法实践有什么重要影响? 227 | 228 | [实体法和程序法的之间的关系](https://www.zhihu.com/question/56412050)从来都是水乳交融的。民法典对民事诉讼法当然会造成影响,比如说情势变更制度就需要调整/添加相应的诉讼和仲裁程序来允许当事人进行协商谈判和对合同进行变更。其他需要调整的例子还有合同的保全制度和连带债权债务关系。我们对民法典进行编纂,**编**是有体系有逻辑地安放仍然行之有效的民事基本法和单行的民事法律;**纂**意味着我们根据新发展新问题作出新的回应,那司法实践就要注意民法典的不变和变,然后对纠纷进行妥当裁判。 -------------------------------------------------------------------------------- /md/3 物权编.md: -------------------------------------------------------------------------------- 1 | # 物权编 2 | 3 | > **本节由高圣平老师讲解。** 4 | > 5 | 6 | 物权编是分编中的第一编,是2007年所颁布的物权法的基础上所做的修改与完善。结构上,它**遵循了物权法既有的编纂体系**,即是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这三大类。 7 | 8 | - **所有权**是我们社会主义经济关系的基本反映,体现了整体的经济安排。其中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这一章修改较大,反映了我国的自主需求。 9 | 10 | - **用益物权**主要是结合党十八大以来新一轮的土地改革成果。其中土地承包经营权反映了三置分权的基本思想。在建设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结合三块地改革的实践做了一些原则的规定,新增了居住权,完善了地役权。为地役权工人的扩张提供了基本的自主前提。 11 | 12 | - **担保物权**是按照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做了一些全面的革新,提出了一些新的立法观念。 13 | 14 | 这些大多都跟我们日常生活社会经济都紧密相关。这次我将结合网友所提出的热点问题,主要讲两个方面,小区业主的权益保护问题和新增的居住权用益物权可能带来的变化以及住房保障体系可能带来的革新。 15 | 16 | ##  小区业主的权益保护 17 | 18 | 这项权益保护是通过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表达的,主要体现在下面这项条款。 19 | 20 | > **民法典>物权>所有权>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21 | > 22 | > **第二百七十一条** 23 | >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24 | 25 | 这是**结合了城市的居住现状和城镇居民的住宅权利所做的统合性的调整**。上述的所有权跟我们平时的所有权不一样,一般的所有权是指权利人对依法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上述的所有权不仅包括了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也包括了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和共同管理的权利。这三种权利是浑然一体、不能分割的。我们对这种三位一体的复合型权利进行规定是为了明晰小区生活中人与人和人与物之间的关系。 26 | 27 | ### 专有权 28 | 29 | 我们来看一个案例,甲在小区拥有一套房屋,同时也拥有小区空地上搭建的一座平房,这时甲把房屋卖给了乙,甲自己继续住在了平房中,乙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甲把平房也给予他。我们先不管这种情况符不符合规划,首先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是一体的,而房屋专有部分的私有权占主导地位,所以在法律效应下,**当你给予他人专有部分的私有权的时候,就代表了给予共有部分的共有权和共同管理权。** 30 | 31 | > **民法典>物权>所有权>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32 | > 33 | > **第二百七十三条** 34 | >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35 | >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36 | 37 | 我们再来看另一个案例,甲和乙楼上楼下毗邻而居,甲在客厅中安装了一个自重550kg的浴缸,且经常在深夜洗澡,而乙的母亲有精神衰弱,晚上经常被吵醒,病情恶化。乙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甲拆除客厅中的浴缸。首先从建筑物使用的角度来说,在客厅里安装浴缸显然有危安全,其次在客厅浴缸的上下水会直接影响楼下业主的生活,所以乙方的理由是充分的,**民法典也因此对业主专有部分所有权的行使也做出了限制。** 38 | 39 | > **民法典>物权>所有权>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40 | > 41 | > **第二百七十二条** 42 | >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43 | 44 | 我们再看第三个案例,甲和乙同为一栋楼的业主,甲在5楼,乙在15楼,甲将其房屋出租给丙开办幼儿园,小孩的吵闹直接影响了乙平静的生活,乙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甲的抗辩理由为他已经取得了同一层、下一层和上一层全部业主的同意,小孩的吵闹跟乙的15层关系不大。对于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有了明确的解释:**甲应当取得全部有利害关系的业主的同意,而利害关系的业主指的是建筑物内的全部业主(其他主张有利害关系的需要自己举证)。** 45 | 46 | > **民法典>物权>所有权>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47 | > 48 | > **第二百七十九条** 49 | >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50 | 51 | ### 共有权 52 | 53 | 共有权是解决物业服务纠纷的重要法律基础,因为我们实际上是把小区的共有部分委托给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管理。 54 | 55 | 我们来看第一个案例,甲住在某小区,这个小区的业主规约中规定小区内的人工喷泉、路灯等水电费由小区的业主平均分摊。物业公司向甲请求支付相应的费用时,甲以去年出差,且回国后经常出差所以没有享受服务为由拒绝支付。对此我们的民法典给出了解决方案,认为**业主即使没有享受服务也应当承担共有部分的义务。** 56 | 57 | > **民法典>物权>所有权>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58 | > 59 | > **第二百七十三条** 60 | >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61 | >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62 | 63 | 下一个案例,某毗邻北三环的小区,物业公司利用屋顶平台为广告公司设置广告位,每年每栋楼收取80万。多年后业主委员会代表小区业主请求物业公司返还这笔收入。我们来看民法典是如何规定的。 64 | 65 | > **民法典>物权>所有权>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66 | > 67 | > **第二百八十二条** 68 | >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于业主共有。 69 | 70 | 在以往的实践经验中,在扣除成本后物业和业主之间会按照一定比例分摊利润,而民法典并没有采取这种做法,而是把利润都给了业主,所以在物业合同中通常会写明收益会按照一定比例分摊,法律会承认这种约定。当然,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就适用上述条款。 71 | 72 | ### 共同管理权 73 | 74 | 这是最复杂、修改得最多的一项权益。而我们要讲的第一点是关于小区业主共同决议的事项的修改。 75 | 76 | > **民法典>物权>所有权>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77 | > 78 | > **第二百七十八条** 79 | >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80 | >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81 | >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82 | >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83 | >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84 | >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85 | >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86 | >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87 | >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88 | >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89 | >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90 | 91 | 其中相对关键的有两个方面。 92 | 93 | - **完善物业管理**,第八条规定了小区共有部分的用途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而原为一体的第五和第六条分开了,规定了筹集资金为特殊决议,需要更多的业主参与和同意。 94 | 95 | - **解决决议共同事项时,难以有足够人数的问题**,如今表决的通过只需要以下条件: 96 | 97 | - 一般决议:参加业主的人数和他们私有部分面积都过半数;最终同意的业主的人数和他们私有部分面积都过1/3数。 98 | - 特殊决议:参加业主的人数和他们私有部分面积都过3/4数;最终同意的业主和人数和他们私有部分面积都过2/3数。 99 | 100 | > 注:以上人数和占有面积都以全部业主(包括未参与会议的业主)作为分母。 101 | 102 | 相对于物权法的半数,如今只需要1/3即可通过一般决议。 103 | 104 | > **物权法>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105 | > 106 | > **第七十六条**  107 | >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108 | >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109 | > (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110 | >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111 | >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112 | > (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113 | >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114 | >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115 | >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116 | 117 | 第二点是另一个比较多的问题,**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物权法规定了公共维修基金仅能用于电梯和水箱,而在民法典中则完善了此项规定,包括了更多设施;同时使用情况从公布改为定期公布;而且也规定了紧急情况下可以依法申请使用维修资金,不必由业主共同决定。 118 | 119 | > **民法典>物权>所有权>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120 | > 121 | > **第二百八十一条** 122 | >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 123 | > 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124 | 125 | 第三点是**关于业主大会的成立、履行困难的问题**。因为地方政府对相应情况会比较清楚,所以民法典中新增了地方政府应当协助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希望借此解决这个问题。 126 | 127 | > **民法典>物权>所有权>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128 | > 129 | > **第二百七十七条** 130 | > 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131 | >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132 | 133 | 第四点是针对此次新冠肺炎的防疫经验,民法典也新增了条款,写明了业主对财产的征用的相关义务。 134 | 135 | > **民法典>物权>所有权>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136 | > 137 | > **第二百八十五条** 138 | >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依照本法第三编有关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接受业主的监督,并及时答复业主对物业服务情况提出的询问。 139 | >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140 | 141 | ### 共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142 | 143 | 我们住宅用的使用期限是70年,到期的规定打算以后再说,但是有些地方因早期规定不统一,土地使用期限只有十年、二十年,导致了如今面临到期该怎么处理的问题。当时国土资源部出台了一个临时政策,为**两不误、一正常**,即不需要提出续期申请,暂时不收取费用,正常办理交易和登记手续,同时也规定了后续的法律安排。 144 | 145 |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十、健全增加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各项制度** 146 | > 研究住宅建设用地等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续期的法律安排,推动形成全社会对公民财产长久受保护的良好和稳定预期。。。 147 | 148 | 而我们的民法典这次则完善了这项规定。 149 | 150 | > **民法典>物权>用益物权>建设用地使用权** 151 | > 152 | > **第三百四十四条** 153 | >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154 | > 155 | > **第三百五十九条** 156 | >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157 | 158 | 根据工作部署,首先国务院相关部门要提出有关方案, 然后国务院提出修改相关法律的议案。但是目前这个议案还没有提上日程,所以这个问题要在日后修改城市房产管理法的时候才会解决。 159 | 160 | ## 居住权 161 | 162 | 这是用益物权中新设的制度,被赋予了很高的期待,它的目的如下: 163 | 164 | - 贯彻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住房制度的要求。 165 | - 认可和保护民事主体对住房保障的灵活安排,满足特定人群的居住需求。 166 | - 安排有助于为公租房和老年人以房养老提供法律保障。 167 | 168 | > **[十九大报告>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http://www.gov.cn/zhuanti/2017-10/18/content_5232656.htm)** 169 | > 170 | > 。。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 171 | 172 | 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中对于居住权只声明了占有和使用的权利,并没有收益的权利**;而且也只能用于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这是居住权和其他用益物权的区别。 173 | 174 | > **民法典>物权>用益物权>居住权** 175 | > 176 | > **第三百六十六条** 177 | >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178 | 179 | 下面我们来讲居住权的设立,民法典中规定了它需要通过合同或者遗嘱来完成。 180 | 181 | ### 合同设立 182 | 183 | 民法典指出了居住权合同需要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并且给出了一般需要包括的条款;同时也规定了登记了的合同才算真正设立了。 184 | 185 | > **民法典>物权>用益物权>居住权** 186 | > 187 | > **第三百六十七条** 188 | >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189 | >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190 | >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191 | > (二)住宅的位置; 192 | >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193 | > (四)居住权期间; 194 | >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195 | > 196 | > **第三百六十八条** 197 | >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198 | 199 | 下面我们来看一个案例,说的是男女双方离婚,他们的两套住房都是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那么离婚后这两套房自然也是女方的财产,但男方没有什么钱,因此他们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男方可以无偿地在其中的一套房屋居住直至他结婚为止。后来男方结婚时却拒绝搬走,于是女方到法院诉讼,要求男方搬离。这个案例涉及了居住权期间的定义,因为民法典中规定了居住权期间届满的,居住权消灭: 200 | 201 | > **民法典>物权>用益物权>居住权** 202 | > 203 | > **第三百七十条** 204 | > 居住权期间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205 | 206 | 很明显,这个案例中的期间就是从男方离婚到再次结婚,所以男方应该搬离。 207 | 208 | 我们再看另一个案例,甲大学毕业后留京工作,其父母将现有的两套房子变卖加上积蓄,为甲在北京购买了住房三人一起居住,买卖合同中的买受人、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利证书上记载的权利人均为甲。后甲恋爱结婚,因家庭琐事与父母产生矛盾,不久后甲提出让父母回老家租房居住,并愿意支付房租和赡养费。如今这种案例也适用于民法典的居住权,**如今老人可以为子女买房屋,但是买的同时也可以为自己设立居住权**,这样就不用担心被赶出家门了。当然,权利是可以放弃的,如果矛盾较大的话住在一起还是比较难受的。 209 | 210 | ### 遗嘱设立 211 | 212 | 跟合同设立不一样,遗嘱不需要居住权合同,也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它自继承开始时就算是设立了。 213 | 214 | > **民法典>物权>用益物权>居住权** 215 | > 216 | > **第三百七十一条** 217 | >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218 | 219 | 我们来看一个案例。甲生前有一份遗嘱,其中指出死后所遗住房一套由其子乙继承。但考虑到其再婚配偶丙的居住需求,该住房的南向房屋由丙居住致其死亡为止。这种情况也是适用于民法典居住权的,因为民法典说明了要满足特定人群的居住需要。 220 | 221 | ### 居住权的功能扩张 222 | 223 | 保障这些人群的居住需要是通过我们常说的居住权的功能扩张完成的。我国有将近两亿60岁以上的人口,许多老年人也无法预知风险,所以民法典有以下规定来保障他们的居住权,另外老年人也可以通过居住权来达到**以房养老**的目的。 224 | 225 | > **民法典>物权>用益物权>居住权** 226 | > 227 | > **第三百六十九条** 228 | >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29 | 230 | > **以房养老** 231 | > 出卖房子的同时在房屋上设立居住权。 232 | > 233 | > - 结构一:房价较低,无偿设立居住权。 234 | > - 结构二:房价正常,有偿设立居住权。 235 | 236 | 同时**居住权也解决了国有廉租房和公租房租给市民后的拆迁、文物保护、维修等问题**。经过居住权重构后,这些房屋可以满足多元化的供给需求。但是对于租售共举共有产权房、经济适用房我们则无法通过居住权来保障,因为对于交了30%房款的权利人来说,无法转让、出租是不合理的。当然民法典物有所居的目标也不是仅仅通过居住权来完成的,我们也有其他住房保障体系和房屋朱令来满足需求,这在合同编会有更详细的解释。 237 | 238 | 今天就讲到这,谢谢大家。 -------------------------------------------------------------------------------- /md/4 婚姻家庭(结婚与离婚).md: -------------------------------------------------------------------------------- 1 | # 婚姻家庭(结婚与离婚) 2 | 3 | > **本节由龙翼飞老师讲解。** 4 | 5 | ## 序言 6 | 7 | 民法典本质上是一部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性质、符合人民共同利益和愿望、顺应时代发展要求的。它具有鲜明的实践、中国和时代特色。它所体现的立法思想有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交易便利、生活幸福、人格尊严等。在第五编中,它**全面规定了婚姻家庭成员的权利和义务**,同时也有35处之多的立法创新。今天我想谈谈我对它的理解。 8 | 9 | ## 婚姻家庭编的基本原则 10 | 11 | 跟1980年通过的婚姻法相比,民法典**去掉了实行生育计划的原则,增加了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笔者没找到)。 12 | 13 | > **民法典>婚姻家庭>一般规定** 14 | > 15 | > **第一千零四十一条** 16 | >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17 | > 保护妇女、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18 | 19 | > **婚姻法>总则** 20 | > 21 | > **第二条** 22 | >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 23 | 24 | 我对法理思想的概括: 25 | 26 | **十大核心法治思想** 27 | 28 | - 人权平等 人身自由 人格尊严 人亲和谐 人际诚信 29 | - 人心友善 人才共济 人伦正义 人本秩序 人文关怀 30 | 31 | 实施过程中我们也要遵守以下法理规则: 32 | 33 | **十个具体的法理原则** 34 | 35 | - **权力法定**:比如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给每一个婚姻当事人的。 36 | - **契约维护**:有一些权利义务设定是需要当事人自愿协议而确立的,比如成立收养关系。 37 | - **行为公示**:人民实施的行为是需要向外界表达的。 38 | - **效力公信**:一旦法律行为确立,它的效力需要社会或者其他第三人知晓,比如结婚登记。 39 | - **人身权利优先**:比如平等的姓名权,彼此的抚养,人身利益是优先的。 40 | - **财产权利公平**:为了家庭的共同生活所发生的财产关系,当事人彼此的权利需公平,满足家庭的职能需要。 41 | - **公序良序** (被老师跳过了,还是笔者漏掉了?) 42 | - **禁止权利滥用**:比如夫妻之间、长辈对晚辈教育之间,应当互相关爱,不应滥用权力实施家庭暴力。 43 | - **文明和谐**:(老师读的是和睦,应该是口误)这是调整婚姻家庭中一切行为的规则。 44 | - **法律救济**:一旦婚姻家庭中当事人受到权利侵害,受害人可以用法律的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5 | 46 | ### 新增应当遵循的伦理道德要求 47 | 48 | 民法典创新性地规定了关于家庭成员行为指引性、导向性、约束性的法律要求。 49 | 50 | > **民法典>婚姻家庭>一般规定** 51 | > 52 | >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53 | >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54 | >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55 | 56 | ### 新增收养的基本原则 57 | 58 | 民法典也首次纳入了独立的收养法律制度。 59 | 60 | 法律上设立收养关系的目的是让那些无法获得生父母直接抚养教育的未成年人得以健康成长,享受家庭的温暖;另一方面是让没有子女的人,或者愿意收养他人并符合收养条件的人通过收养的行为,在当事人之间设立法律意义上的父母子女关系,使当事人享受天伦之乐。 61 | 62 | 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所体现的法理思想依然是人权平等、人格尊严、人性友善和人伦正义。 63 | 64 | > **民法典>婚姻家庭>一般规定** 65 | > 66 | > **第一千零四十四条** 67 | > 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68 | > 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 69 | 70 | ### 新增界定亲属、近亲属和家庭成员 71 | 72 | 民法典也新增了一项规定,规范了家庭成员内在的要求,规定了那些社会成员可以发生法律上的,婚姻家庭中的法律关系。 73 | 74 | > **民法典>婚姻家庭>一般规定** 75 | > 76 | > **第一千零四十五条** 77 | > 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 78 | >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 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79 | >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80 | 81 | - **配偶**:合法夫妻,具有人身和财产关系。 82 | - **血亲**:具有血缘联系的亲属,包括直系和旁系。 83 | - **姻亲**:以婚姻关系为核心而延伸展开的网络系统,包括血亲的配偶,配偶的血亲的配偶,十分广阔。 84 | 85 | 法律上将亲属范围作出清晰的界定是在告诉我们只有具备了法律上的亲属身份的人才有可能发生婚姻家庭中权利义务关系。 86 | 87 | ##  结婚 88 | 89 | ### 修改撤销受迫胁婚姻 90 | 91 | > **民法典>婚姻家庭>结婚** 92 | > 93 | >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94 | >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95 | >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96 | >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97 | 98 | 结婚是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由婚姻登记的行政机关显然是不恰当的,所以我们把撤销的权利留给人民法院司法机关通过裁判的方式来决定。另外,请求撤销婚姻应从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给受胁迫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和空间去主张自己的婚姻关系,体现了民法典人权保障的立法思想。 99 | 100 | > **婚姻法>结婚** 101 | > 102 | > **第十一条** 103 | >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104 | 105 | ### 新增可撤销隐瞒疾病的婚姻 106 | 107 | > **民法典>婚姻家庭>结婚** 108 | > 109 | >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110 | >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111 | >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112 | 113 | 立法理由是这种行为具有欺诈性,违反了人际诚信的立法思想;其次一方隐瞒疾病也可能侵害另一方的人身健康权。民法典又一次体现了人伦正义、人本秩序、人们关怀的法理思想。 114 | 115 | ### 新增无效婚姻无法律约束力 116 | 117 | > **民法典>婚姻家庭>结婚** 118 | > 119 | >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120 | >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121 | >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22 | 123 | 法律在以上条款中允许无过错方申请赔偿,体现了人文关怀;提到的损害赔偿是一种精神损害赔偿,体现了对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的保障。 124 | 125 | ## 离婚 126 | 127 | ### 修改协议离婚 128 | 129 | > **民法典>婚姻家庭>离婚** 130 | > 131 | >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132 | >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订立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133 | >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134 | 135 | 民法典不仅要求自愿,也要求在形式上满足法律的行为规范,这反映了法律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严格约束与滥用。另外离婚协议也要求了必备的内容,其体现了人本秩序、权力法定、禁止权利滥用、人文关怀的法理思想。 136 | 137 | > **婚姻法>离婚** 138 | > 139 | > **第三十一条** 140 | >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141 | 142 | ### 新增离婚冷静期 143 | 144 | > **民法典>婚姻家庭>离婚** 145 | > 146 | >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147 | >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148 | > 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149 | 150 | 其立法目的是限制离婚自由还是保护离婚自由,社会各界有着不同看法。我认为离婚冷静期是为了实现婚姻当事人的人权平等、人权平等、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和人本秩序的。因为有一部分的当事人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解除婚姻关系并非出于理性原因,而是当事人处于偶然的矛盾,自认为无法化解,就用离婚来解决。因此法律设置了三十日的离婚冷静期,给当事人冷静思考离婚到底是出于婚姻破裂还是只是出于生活琐事比如抚养子女、赡养老人、家庭开支等等而引发的矛盾,让夫妻双方认真审视建立的夫妻关系是否破裂,也让社会组织和亲戚朋友主动参与进来,协助婚姻双方化解矛盾。 151 | 152 | 如果一方当事人还是坚持离婚,或者在一些事项上无法达成一致的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司法渠道解除婚姻关系。从这个意义说,离婚冷静期并没有限制当事人的离婚自由权利。 153 | 154 | 这条规定的后款也规定了前款三十日届满后的三十日未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这个规定充分尊重了当事人的选择,也给了保护当事人人格尊严的机会。我认为这样的规则充满了人文关怀。 155 | 156 | 新设的制度在现实生活中如何发挥作用,还需要法律实践加以检验,不断地总结经验,也需要一些更细化的操作规则。我举个例子,婚姻登记机关在收到当事人提出的离婚申请时是无所作为吗,我认为婚姻登记员应当具备调节婚姻当事人的离婚纠纷的素质,有针对性地询问当事人离婚原因,运用心理疏导的方式去化解当事人产生的矛盾。 157 | 158 | ### 新增诉讼外调解和诉讼离婚 159 | 160 | > **民法典>婚姻家庭>离婚** 161 | > 162 | >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163 | >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164 | >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165 | >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166 | >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167 | >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168 | >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169 | >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170 | >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171 | >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172 | 173 | 其立法目的是从分保护当事人的离婚自由权,给予当事人充分的人文关怀,对他们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权给予保护。 174 | 175 | 地方人民法院判决不予离婚的目的是给当事人一个化解矛盾的时间和空间,看当事人是否能达成和好的意愿,如果一方再次提起疏松,那就意味着当事人的婚姻关系和情感的确到了破裂的程度,因此这项规定最后也新增了在分居满一年再次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应当准予离婚,这也反映了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 176 | 177 | ### 新增解除婚姻关系的形式要件 178 | 179 | > **民法典>婚姻家庭>离婚** 180 | > 181 | > **第一千零八十条** 182 | > 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183 | 184 | 其立法目的是为了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离婚自由权利,反对轻率离婚。在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的情况下,接触婚姻关系,是对当事人化解矛盾最有力的方案,实现婚姻自由。 185 | 186 | ### 新增离婚赔偿的兜底性条款 187 | 188 | > **民法典>婚姻家庭>离婚** 189 | > 190 | >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191 | >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92 | > (一)重婚; 193 | > (二)与他人同居; 194 | > (三)实施家庭暴力; 195 | >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196 | >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197 | 198 | 什么是重大过错?我这有两个例子供大家参考。一个是一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导致离婚的;另一个是一方实施了性犯罪等严重损害无过错一方夫妻感情的也算重大过错。这两种重大过错的后果都是严重损害了无过错一方的感情,在婚姻关系无法维持的情况下,法律要求有过错的一方要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就是一种公平的法律规则,这体现的依然是人权平等、人身自由、人性友善、人格尊严、人文正义的法律要求。 199 | 200 | 关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结婚、离婚制度的一些创新的内容,我向各位做如上的解读。 -------------------------------------------------------------------------------- /md/5 合同编(通则).md: -------------------------------------------------------------------------------- 1 | # 合同编 (通则) 2 | 3 | > **本节由石佳友老师讲解。** 4 | 5 | ## 1 体例 6 | 7 | 合同编是民法典的第三编,总共526条,占民法典总条文数的41.7%,是体量最大的一编。它包括三个分编:通则、典型合同和准合同,共29章。 8 | 9 | 民法典合同编一个非常重要的特色是它既包括了民事合同,也包括了商业合同,是最为集中体现民商合一的法律部门。合同是极其丰富和复杂的,实际上我们每个人每天都在和合同打交道,不论你去餐厅吃饭、去商场购物、去乘车、去医院就医,这些都是合同,而且是不同性质的合同,因此它对我们的日常生活及极其重要。 10 | 11 | 今天我要讲的是第一分编通则。 12 | 13 | ## 2 编/债编 14 | 15 | 民法典没有像德国民法典等国外民法典那样设立单独的债编,而是将债编的内容拆分为合同编和侵权责任编。这是因为债法总则的内容(债的效力、履行、保全、转让、消灭等)都来自于合同法,而且主要适用于合同法,因此合同编通则可带行债法总则的功效。 16 | 17 | 当然这个做法也是受到了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比较法的发展趋势的影响,包括在国际上非常有影响力的示范法,无论是[欧洲的合同法原则](https://wenku.baidu.com/view/f09f3762caaedd3383c4d31f.html)和[统一国际私法协会](https://baike.baidu.com/item/%E5%9B%BD%E9%99%85%E7%BB%9F%E4%B8%80%E7%A7%81%E6%B3%95%E5%8D%8F%E4%BC%9A/742589)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https://baike.baidu.com/item/%E5%9B%BD%E9%99%85%E5%95%86%E4%BA%8B%E5%90%88%E5%90%8C%E9%80%9A%E5%88%99),它们既是合同法通则也是债法总则,而我们经过研究发现,合同法总则可以发挥债法总则的功能最后立法机关从功能主义的角度来讲,没有设立债法,而是设立了合同编,用其中的通则发挥债法总则的功能。另外为了解决[合同之债](https://baike.baidu.com/item/%E5%90%88%E5%90%8C%E4%B9%8B%E5%80%BA/3605367)对其他债的准用,我们就有了以下条文。 18 | 19 | > **民法典>合同>通则>一般规定** 20 | > 21 | > **第四百六十八条** 22 | > 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适用有关该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编通则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 23 | 24 | 以上条文的意思是说对于其他类型的债务,首先适用他们自己的规则,只有在缺乏自己相应的规则的情况下,它才适用合同编通则的规定。当然它后面也说了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意思是合同一些特殊的规则不能完全套用到其他债之中,比如说合同之债可以抵消,但是通常来说侵权之债,特别是人身侵权之债是不能抵消的。这是一个简单的道理,例如一个人到餐厅里吃霸王餐,然后饭店老板把他打了一顿,说医药费我就不出了,拿饭钱抵医药费。这肯定是违法的,因为他吃饭不给钱是合同之债,餐厅老板把人打伤了是人身侵权之债,不能用其抵消合同之债,更何况这种行为还可能构成刑法上的故意伤害。 25 | 26 | ## 3 相对性 27 | 28 | > 法谚:合同与第三方既无损亦无益。 29 | 30 | 相对性指的是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简单来说就是两个人签订的合同只能管这俩人,不能把别人算进去。 31 | 32 | > **民法典>合同>通则>一般规定** 33 | > 34 | > **第四百六十五条** 35 | >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36 | >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7 | 38 | 注意虽然你不能给第三人设立义务,但是你可以给第三人设立权利。例如父母去保险,以子女作为受益人,这是纯粹给第三人创造利益的行为,法律显然是允许的。 39 | 40 | 此外这种为第三人签订合同的行为我们民法典也有新增规定: 41 | 42 | > **民法典>合同>通则>合同的履行** 43 | > 44 | > **第五百二十二条** 45 | >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46 | >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第三人主张。 47 | 48 | 其中第二点是新增的,它赋予了第三人请求权,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 49 | 50 | ## 4 解释 51 | 52 | 当有涉外合同时,它往往有着不同语言的版本。虽然不同版本的合同通常会约定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应,但是实际上若是起草人对语言的理解不到位,便会导致不同版本的合同措辞含义会不完全一样,而这往往会引发争议。这次民法典表明了首先我们要坚持唯一的解释,若是有所不同则要根据合同的性质(它决定了权利人相关的义务)、立约目的、诚实信用来做出决定。 53 | 54 | > **民法典>合同>通则>一般规定** 55 | > 56 | > **第四百六十六条** 57 | >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58 | >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 59 | > 60 | > **第一百四十二条** 61 | >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 62 | >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词句,而应当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 63 | 64 | ## 5 订立形式 65 | 66 | 考虑到现代信息技术和电子商务技术的发展,民法典也对合同订立形式做出了改进。 67 | 68 | > **民法典>合同>通则>合同的订立** 69 | > 70 | > **第四百六十九条** 71 | >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72 | >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73 | >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74 | 75 | 通过电子邮件、网络在线平台、企业官网、app缔约在实践中是大量发生的情况,那么这里的**视为**,便解决了它们功能上的等同性。 76 | 77 | ## 6 要约与要约邀请 78 | 79 | 我们知道**要约**是希望他人与自己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这有着十分严格的要求:首先它要求内容具体确定,其次它需要表明经受约人承诺和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学理上称之为**法效意思**,也就是表达我接受其法律约束的效果,要约是有法律效益的,因此它非常重要。 80 | 81 | > **民法典>合同>通则>合同的订立** 82 | > 83 | > **第四百七十二条** 84 | >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85 | > (一)内容具体确定; 86 | >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87 | 88 | 跟它类似的另一个概念是要约邀请,这是希望别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这次民法典在合同法的基础上增加了列举,叫**债券募集办法**。 89 | 90 | > **民法典>合同>通则>合同的订立** 91 | > 92 | > **第四百七十三条** 93 | >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94 | > 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95 | 96 | 债权募集办法的内容有: 97 | 98 | 1. 公司名称; 99 | 2. 债券募集资金的用途; 100 | 3. 债券总额和债券的票面金额; 101 | 4. 债券利率的确定方式; 102 | 5. 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103 | 6. 债券担保情况; 104 | 7. 债券的发行价格、发行的起止日期; 105 | 8. 公司净资产额; 106 | 9. 已发行的三位带起的公司债券总额; 107 | 10. 公司债券的承销机构; 108 | 109 | 要约和要约邀请最重要的差别就是要约的第二项: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110 | 111 | ## 7 撤销情形 112 | 113 | 一般来说要约是可以自由撤销的,但是也有例外。 114 | 115 | > **民法典>合同>通则>合同的订立** 116 | > 117 | > **第四百七十六条** 118 | > 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19 | > (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120 | >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121 | 122 | 第一点是比如你给对方预留了明确的承诺期限,那么你在你所预留的期限里面,你是不能够随意撤销的。第二点是法律非常重要的一个原理,这是对于合理性的保护,若是有客观理由相信要约不能撤销,比如他采取了合理性的准备履行合同的行为,这种情况下你是不能撤销的。 123 | 124 | ## 8 变更 125 | 126 | 承诺对于要约变更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实质性变更,另一种是非实质性变更。对于要约与承诺的匹配,民法典选择了功能主义的立场,它没有完全从形式上要求两者之间的**竞合**,即绝对的一模一样,而是采取了功能里的关联,只要实质上符合,那么非实质上的不符合问题不大。但如果实质上有变更,那么你就不能约束原来的被约人了。那么什么是实质上的变更,民法典便对其做出了规定。 127 | 128 | > **民法典>合同>通则>合同的订立** 129 | > 130 | > **第四百八十八条** 131 | >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132 | > 133 | > **第四百八十九条** 134 | > 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135 | 136 | ## 9 成立时间 137 | 138 | 电子商务已经成为了中国经济的支柱之一,从市场规模和交易金额来看,中国已经是电子商务第一的大国。因此法律上必须对电商经济的发展要做出相应的回应和调整。那么这次民法典便对电子商务设立了几条重要的规则。其中特别重要的是四百九十一条的第二款。 139 | 140 | > **民法典>合同>通则>合同的订立** 141 | > 142 | > **第四百九十一条** 143 | >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144 | > 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145 | 146 | > **电子商务法>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与履行** 147 | > 148 | > **第四十九条** 149 | > 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用户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合同成立。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150 | > 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约定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格式条款等含有该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151 | 152 | 这里我们注意电子商务法的第二款,它的存在是为了禁止商家设立在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取消要约的条款,比如说商家搞促销,他库存只有一千件,但是结果却有五千消费者下单,为了解决这种问题以前很多网站会要求消费者下单之后要得到商家的确认,也就是虽然商家发出了要约邀请,但是最终确定权却在商家手里,所以电子商务法是禁止这种做法的。那为什么民法典没有这项条款呢?因为电子商务法是特别法,民法典是基本法,基于它们的原理,特别法是优先适用于基本法的,所以在效力上民法典并不会影响到电子商务法。而民法典之所以没有把电子商务法的规则扩展到一般化是因为民法典是考虑到更基础的、更大类型的一般交易,所以没有做出这种一刀切的规定。 153 | 154 | 去年有一个有名的事件,就是一个网店的小店主在搞促销,他是卖水果的,本来是应该写为26元4500克,但却不小心把克写成了斤。那我们知道1斤等于500克,它们相差500倍,那网络上的一些羊毛党一看有便宜可占便蜂拥而上,最后搞得人家破产,要关店了。这是因为网络开店跟实体店是不一样的,实体店你可以控制规模,你一看,哎呀!东西不够了,你就直接关门不接待;而网上你是做不到的,你一旦把标价挂出来,把付款通道打开,那么全世界的人都可以过来给你下单,这是网络环境的独特性。当然这种情况法律也不会袖手旁观,它不可能说这些占便宜的羊毛党的请求都要得到支持保护,我们民法典有最起码的公平原则。 155 | 156 | > **民法典>总则>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157 | > 158 | > **第一百五十一条** 159 | >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160 | 161 | 而法院会根据*通情达理(reasonable)的人*法则:按照生活经验法则,有事实依据证明网店发布涉商品促销价格是标价错误。在实践中遇到价格设置错误时,商家应及时告知用户,据此法院可认定用户的订单行为构成新要约而非承诺,合同不成立。但是如果商家发现了却没有理会,那么就相当于商家接受了这个价格。当然法院也会考虑例外的情况,若商家故意标低价,目的在于恶意促销或吸引流量、制造噱头或恶性竞争,则法院应基于保护消费者合理预期,判定商家履行合同。 162 | 163 | ## 10 强制缔约义务 164 | 165 | 我们知道自一月份发生新冠疫情以来(2020年),我们的生活和经济都受到了比较大的影响。而当比如疫情防控所需要的紧急医疗、设备物资比如口罩,在局部地区出现供不应求的短缺现象的情况下,国家会基于防疫的公共卫生和公共利益的考虑,国家是有权下达订购任务的,而企业没有正当理由是不能拒绝的。对于这种情况,民法典中也有相关规定。 166 | 167 | > **民法典>合同>通则>合同的订立** 168 | > 169 | > **第四百九十四条** 170 | > 国家根据抢险救灾、疫情防控或者其他需要下达国家订货任务、指令性任务的,有关民事主体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 171 | 172 | 同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发出要约义务的当事人也应当及时发出合理要约,而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不得设置消费者黑名单,防止社会排斥现象。 173 | 174 | ## 11 预约合同 175 | 176 | 相对于99年的合同法,预约合同也是这次民法典新增的内容,它主要总结了最高人民法院有关的司法解释和有关的典型案例。 177 | 178 | > **民法典>合同>通则>合同的订立** 179 | > 180 | > **第四百九十五条** 181 | > 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 182 | >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183 | 184 | 相比于之前的草案,民法典在预约合同的种类里把*意向书*删除了。之前司法解释中是有的,但是考虑到涉外交往的习惯,在大量国际性合同里订立正式合同前通常双方都会签订一份意向性的MOU,也称为[谅解备忘录](https://baike.baidu.com/item/%E8%B0%85%E8%A7%A3%E5%A4%87%E5%BF%98%E5%BD%95),而实践中这种备忘录在实践中都是没有法律追溯力的(往往会讲明 本备忘录没有法律追溯力,双方的权力义务以最终签订的协议为准)。所以一般情况下意向书不是合同,也没有法律追溯力,因此民法典最后把意向书删除了。 185 | 186 | 另外如果违反预约合同,对方可以请求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注意如果违反的是预约合同,那么违约责任的范围不应该是违反本约的合同责任,因为预约合同是预约未来要么继续谈判,要么订立合同,对于这样义务的违反跟它违反以后最终签订的合同是不一样的。所以民法典的措辞在这里是非常精确和严谨的,我们应该把违反预约合同和违反本约合同区分开来。 187 | 188 | ## 12 格式条款 189 | 190 | 格式条款是实践中争议非常多的一类法律现象。比方每年来自消费者大量针对各种形式、面目的霸王条款的投诉,都涉及到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制。这次民法典在总结99年合同法以及2013年修订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立法的基础上,在行文措辞上做了提炼。 191 | 192 | > **民法典>合同>通则>合同的订立** 193 | > 194 | > **第四百九十六条** 195 | >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196 | >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197 | 198 | > **合同法(1999年)>总则>合同的订立** 199 | > 200 | > **第三十九条** 201 | >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202 | >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203 | 204 | 与此前的草案相比,最后通过的版本又加上了*为了重复使用*几个字。加上这几个字可能也是基于更加严谨的考虑,因为仅仅为了一次缔约而提前拟定的,可能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格式条款,只有重复使用的才是严格意义上的格式条款。 205 | 206 | 其次它也强调了公平原则、用合理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如果格式条款的使用者如果没有尽到这些义务,那么后果是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民法典最先的草案是主张无效,但后来立法机关考虑到要区分合同的成立和效力。因为格式条款是放在合同成立里的,而合同成立里不能直接规定合同无效。 207 | 208 | 总而言之,格式条款核心的问题是公平原则。如果你要看经营者/商家给你提供的格式合同是不是霸王条款,核心是要看它是否违背了公平原则。如果它没有违背公平原则,可能只是一种新的合理商业模式,那么你不能笼统地说它是霸王条款。 209 | 210 | 另外它这里也写明白了消费者拥有知情权,如果格式条款里有特别约定,比如说要减轻或加重我的责任,那么商家是有提示义务的,要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 211 | 212 | ## 13 悬赏广告 213 | 214 | 悬赏广告也是这次民法典新增的内容,民法典这次主要吸收了司法解释相关的内容(特别是合同法)。 215 | 216 | > **合同法>总则>合同的订立** 217 | > 218 | > **第四百九十九条** 219 | > 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请求其支付。 220 | 221 | 这里重要的是我们最后采纳了单方行为说,而没有采纳双方说(契约说)。他们的区别,打个比方说,一个老人晚年独居,只有一只小狗作为宠物,然后有一天小狗走失了,老人寝食难安,因为这条小狗对他来说是精神寄托和精神伴侣,那么老人就发出了悬赏广告说帮他找到狗的人他会奖励十万元。那我们假设有人找到了,但是他没有看到悬赏广告,那他能不能请求报酬在过去是有争议的。如果采纳双方说,把悬赏广告视为要约,把这个人找到小狗视为承诺,那这种情况下这个人就没有办法得到报酬,因为你都没有看到广告,不知道要约的存在,这怎么能叫承诺呢,没看到广告的人是没办法主张合同的。但是大家觉得如果他完成了这种行为,但只是因为没有看到悬赏广告就不让他获得报酬,有失公平。所以最后法律采用的是单方说,只要单方完成了指定行为,不管他此前有没有看到悬赏广告,都有权请求报酬,这显然是一种比较公平的办法。 222 | 223 | ## 14 代表人越权有效 224 | 225 | 另外民法典也强调了对于合理信赖和交易安全的保护,也就是说代表人([表见代表](https://baike.baidu.com/item/%E8%A1%A8%E8%A7%81%E4%BB%A3%E8%A1%A8))越权有效。 226 | 227 | > **合同法(1999年)>总则>合同的订立** 228 | > 229 | > **第五百零四条** 230 | >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231 | 232 | 如果公司负责人/董事长(法律代表人)掌管公章文件,且大家都知道他是董事长。如果董事长未经董事会授权,擅自动用公章公文签订合同,那么合同有效吗?虽然此前实践中有人存在误解,但其实此规定在1999年合同法就有了,即越权原则有效。因为对于外部第三人来说,他并不知道公司管理流程、也不知道董事长签字盖章是否得到授权,他只相信合同的公章和公文,此时我们应当保护他这个善意相对人。 233 | 234 | > **合同法(1999年)>总则>合同的效力** 235 | > 236 | > **第五十条** 237 |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238 | 239 | ## 15 电子合同的交付 240 | 241 | 另外刚刚说到民法典新增的好几条非常重要的电子商务规则,另一条便是电子商务合同交付时间的确定。 242 | 243 | > **民法典>合同>通则>合同的履行** 244 | > 245 | > **第五百一十二条** 246 | > 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电子合同的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提供服务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以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准。 247 | > 电子合同的标的物为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合同标的物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248 | > 电子合同当事人对交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方式、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249 | 250 | 在法律上交付时间具有重大意义。如今快递已经不需要你去签字了,快递小哥会帮你签收,但这也是法律意义上的签收。 251 | 252 | ## 16 不安抗辩 253 | 254 | 这次民法典也对不安抗辩做出了一些改进和完善。 255 | 256 | > **民法典>合同>通则>合同的履行** 257 | > 258 | > **第五百二十七条** 259 | >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260 | >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61 | >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262 | > (三)丧失商业信誉; 263 | >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264 | >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65 | 266 | 对于不安是事由,民法典增加了*确切证据*这几个字。也就是说如果你感到不安,那么就要有客观的事实支撑,不能是主观感受,显而易见是为了防止滥用。 267 | 268 | 这次很重要的一点是把不安抗辩和地563条预期违约进行了协调,成立不安抗辩的当事人可以先终止履行合同,然后让对方(让当事人感到不安的人)应该提供担保,如果合理期限内没有提供担保也没有恢复履行能力,那么便视为预期违约(以行为违约)的一种。那么这就很好地实现了两个制度的衔接,因为此时不安抗辩可以转化为预期违约的一种,那后果就是可以债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269 | 270 | ## 17 情势变更 271 | 272 | 情势变更也是实践中收到高度关注的问题。比如说自新冠疫情爆发以来,我们的经济生活受到巨大影响,导致大量企业的合同履行上出现障碍。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先后颁布了两个疫情期间合同履行有关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 。这些重要的司法政策指导文件都提到了人民法院会如何处理因新冠疫情带来的后果,而这就要回到民法典关于情势变更的基本规定。 273 | 274 | > **民法典>合同>通则>合同的履行** 275 | > 276 | > **第五百三十三条** 277 | >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278 | >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279 | 280 | 比如说你作为商家,由于疫情影响导致你没有客人,没有客人导致你没有收入,进而导致你支付不了租金,因此你的合同*履行艰难*。这里要注意*情势变更*和*不可抗力*的区别,如果是客观障碍导致你合同无法履行,那就构成*不可抗力*而不是*情势变更*了,换句话说情势变更是如果让一方继续履行合同就会导致异常艰难的负担。 281 | 282 | 这一次民法典最后措辞和最高人民法院合同法的司法解释的条款是有明显进步,在条件/要件上民法典没有采纳司法解释中的*又不属于不可抗力*,因为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构成的事由可能是相同的,差别仅仅在于后果(履行艰难或者无法履行)。另外民法典也规定了重新协商义务,这主要是借鉴了比较法的经验,特别是法国民法典2006年修订后的1195条,所以我们是充分地研究了国际上最新的法律发展,结合中国的国情,做出了非常适合中国发展潮流的改造。当然从法律角度上来讲它严格说不是一项义务,因为如果对方拒绝你的协商,对方有权拒绝,你也不能让他承担责任或请求违约。 283 | 284 | > **(法国民法典)French Civil Code>BOOK III>TITLE III>CHAPTER IV>SECTION III** 285 | > 286 | > **1195** 287 | > If both the things have perished without the fault of the debtor, and before lie is in delay, the obligation is extinguished, conformably to article 1302. 288 | > 289 | > **(谷歌翻译)** 290 | > 如果两件事都没有债务人的过错而灭亡,并且在撒谎延迟之前,则按照第1302条的规定,该义务被取消。 291 | 292 | > **(法国民法典)French Civil Code>BOOK III>TITLE III>CHAPTER V>SECTION VI** 293 | > 294 | > **1302** 295 | > 296 | > When the certain and determinate property which was the object of the obligation happens to perish, is put out of traffic, or is lost in such manner that its existence is absolutely unknown, the obligation is extinguished if the thing have perished, or have been lost without the fault of the debtor, and before he have been in delay. 297 | > Even when the debtor is in delay, and if he have not been charged with fortuitous occurrences, the obligation is extinguished in the case where the thing would equally have perished at the house of the creditor if it had been delivered to him. 298 | > The debtor is bound to prove the fortuitous occurrence which he alleges. 299 | > In whatsoever manner a thing stolen have perished, or have been lost, its loss does not exonerate him who has removed it from restitution of the price. 300 | > 301 | > **(谷歌翻译)** 302 | > 303 | > 当作为义务的对象的确定性财产灭亡,交通中断或以绝对不存在的方式被丧失时,如果该物灭亡或丧失,则义务被灭绝。 没有债务人的过错,也没有延迟。 304 | > 即使债务人被拖延,并且即使没有因偶然事件而被起诉,但如果该物已交付给债权人,该物在债权人的家中同样会灭亡,则该义务也将消失。 305 | > 债务人必须证明他所称的偶然事件。 306 | > 无论以何种方式使被盗物灭亡或丢失,其丢失并不能免除将其从价格归还中移除的人的责任。 307 | 308 | \*\*法国民法典来自:https://www.napoleon-series.org/research/government/code/book3/c_title03.html 309 | 310 | 另外我们也讲到了变更或者解除,我们虽然在措辞上把变更放在了解除前面,但这并不代表了我们要先变更再解除,这里没有严格意义的先后顺序。当然,从法官的角度来讲,我们还是希望保存交易,如果变更合同可能只是把价格变更,但交易保留,但是解除就是彻底消灭交易,因此从鼓励交易的角度来讲,能变更还是尽量变更。 311 | 312 | ## 债权人代位权 313 | 314 | 50:10 315 | 316 | -------------------------------------------------------------------------------- /民法典.docx: -------------------------------------------------------------------------------- https://raw.githubusercontent.com/weilueluo/Chinese-Civil-Code-Notes/d6fd7a2b13ff47c3d398f96bcf1af808c130f0a1/民法典.docx -------------------------------------------------------------------------------- /民法典.pdf: -------------------------------------------------------------------------------- https://raw.githubusercontent.com/weilueluo/Chinese-Civil-Code-Notes/d6fd7a2b13ff47c3d398f96bcf1af808c130f0a1/民法典.pdf --------------------------------------------------------------------------------